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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泰州空置房物业费如何规定

发表于2017-09-02
标签:泰州空置 泰州物业费 物业 物业费 物业服务 

市民徐先生咨询:我在海陵区城南街道一小区有间空置房屋,现在物业要求我缴纳全额的电梯费和公共能耗费,我很是不解。我有一个亲戚在扬州,她家刚好也有空置房,但物业只要求她缴纳七成的电梯费和公共能耗费。请问,泰州地区对空置房的电梯费和公共能耗费的收取有无相关规定?

    市物价局答复:现行《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》(苏价规〔2013〕4号 )和《泰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》(泰价规〔2014〕1号)规定,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、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,在一定时期内,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按不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70%交纳。两个文件并没有规定电梯费和公公共能耗费可以打折,实际工作中,按合同约定执行。

    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《关于进一步完善泰州市区物业服务及物业收费管理的通知》(泰价服〔2017〕85号)规定, 2017年9月1日以后,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或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的,物业服务企业要主动提醒业主办理物业空置书面手续。两年内按约定标准的70%交纳空置期的物业公共服务费、公共能耗费、电梯运行费。该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,以前有关规定或相关前期物业合同约定与本规定不符的,一律按本规定精神调整执行。如您还有其他价格问题,请直接向我局服务价格处咨询。联系电话:86882055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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